12月29日,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亮等17人涉黑案。以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、抢劫罪、诈骗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数罪并罚,判处主犯郭亮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云安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5年起,被告人郭亮纠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、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在云浮市专门从事替他人追债业务,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, “东北亮”的名号在云浮市迅速打响。为攫取经济利益,壮大组织实力,2016年4月,郭亮在云浮市云城区出资成立了成鑫公司,先后笼络、招募一批东北人、云浮籍社会闲散人员加入,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郭亮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以王金、陈冬梅、宋宝成(另案处理)、马振新为积极参加者,以余伟钦、张立成、林少楷、王金波、杨杨、冯宝、谭俊华、刘晓泽、游矿健、刘航、肖义墩、刘国新、叶奇辉为一般参加者,人数较多,“公司化”“团队化”运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该组织打着所谓“商务咨询”的旗号,实质专门从事暴力替他人追债业务。
为发展、壮大组织,自2017年起,该组织成员又先后在云浮市、肇庆市、阳春市等地分别成立云浮市永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永通公司)、佰誉公司、阳春成鑫公司,由宋宝成、王金、郭亮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,继续招募人员扩大组织势力,有分有合地开展暴力催收,设套骗取、强索他人财物、肆意恐吓他人,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抢劫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,欺压、残害群众,谋取大量非法利益,严重侵害当地社会、经济、生活秩序,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,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云安法院审理认为,以郭亮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、行为特征、经济特征、危害特征等四个特征,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。被告人郭亮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不仅应当对其直接组织、指挥、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,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、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,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、认罪态度、悔罪表现以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